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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检察院可以提前介入审查的情况有哪些?

    2023-11-29 14:35:00
  • 检察院除办理自侦案件外,并不行使刑事诉讼的侦查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检察院对公安侦查阶段的案件不管不问。

    检察院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可以提前介入公安阶段的侦查活动。但是,考虑到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不适用于监察委办理的监察案件,而且最高权力机关有明确的解释监察委办案阶段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的侦查阶段。

    因此,如果说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阶段,明显有概念上的错误。但是,考虑到监察委办理案件转入检察院后同样是审查起诉阶段,用“审查起诉前”这一概念就有了包容性,会更加准确,所以我们将检察院的提前介入界定为“审查起诉前”。
    检察院
    检察院可以提前介入审查起诉前阶段的情况主要有以下3种:
    1、经公安机关商请;公安机关觉得有必要时商请。
    2、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时;检察院认为确实有必要时也可主动介入。
    3、经监察机关商请。监察机关觉得有必要时商请。

    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是在公安机关觉得有必要,或者是检察院感觉确有必要时,都可以启动这一提前介入侦查阶段的行动。但是,对于监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则只有商请时检察院才能派员提前介入,这就是一个很大的差别。这个差别的原因,也许就在于监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在法律上并未界定为刑事诉讼的一部分,所以检察院作为行使刑事诉讼监督权的机关,对监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并无监督权。

    虽然如此,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会统一行使审查起诉的权力这是确定无疑的,也许法律就是这样不断发展和变化中的一个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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