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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协议离婚中净身出户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023-12-07 13:43:00
  • 离婚协议中,完全可以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仅归一方,这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我国法律上并没有净身出户的概念,其通俗化的理解:即男女在离婚时,一方对于共同财产完全不要,都归另一方,自己仅带着身体离开。净身出户法律上没有强制性规定,完全是双方在离婚时财产自主权的自由选择,法律也并不禁止。

    依法来说,男女在离婚时对共同财产均可主张分割,《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但作为民事权利,当事人自然可以选择放弃,这也是其权利。虽然当事一方可以选择净身出户,但在一些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问题上,其不能违背:

    1、不得作为不抚养、教育子女的筹码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等义务,在孩子仍需要时,是无法消灭的,男女不能以一方净身出户就约定不再承担相应的义务,否则相应约定都无效。
    净身出户
    2、不得存在欺诈、胁迫等原因

    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则可以被申请撤销:

    (1)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总的一句话,净身出户必须处于完全自由、充分认识的自愿,否则法律上的效力并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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