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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让弟弟代替自己领取结婚证,婚姻是否有效?

    2023-12-07 14:08:00
  • 2005年,张三和小七二人举行婚宴,但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

    2006年张三和小七欲办理婚姻登记,但张三因工作原因身处外地,故委托他弟冒充其与小七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并领取了结婚证。2017年9月,张三和小七的女儿出生。

    2018年10月,张三因病去世,留下遗产。张三之母以张三未与小七办理结婚登记,而是张三之弟冒充张三与小七登记结婚为由,认为张三与小七的婚姻无效,将颁发结婚证的民政局告上法院,要求法院撤销他们的婚姻登记。最终法院判决,张三、小七二人结婚证被撤销。
    结婚登记
    法院查明

    依据现有查明的事实,张三之母是应该知道其儿子张三授意他人冒充自己与小七办理了登记的事实,在儿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追究儿子的婚姻无效问题,儿子死后,却突然要求主张认定儿子的婚姻无效分明是假借撤销儿子婚姻无效之名而行剥夺儿媳继承权之实。

    涉案婚姻是否存在无效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涉案婚姻并不存在无效婚姻的情形,也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受胁迫等可撤销的情形,成立婚姻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享有相应权利。但为何该婚姻会被认定为无效,本案件其实揭示了我国司法界的一个争论已久的现象:是程序重要,还是实体重要。依照法定程序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是我们法治社会追求的目标,当二者不能兼顾时,何去何从。众所周知我国司法界目前的现状是重实体轻程序,认为只要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得到了保护,程序上存在点瑕疵无关紧要。从短期来看,这有利于个案的解决,个案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得到了保护,公平正义在一时得到了实现。但它容易使司法程序陷入无序的混乱状态,不利于对我国的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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