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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员工是否可以拒绝加班?

    2023-12-07 14:16:00
  • 张三是一个厨子,就职于A酒店,由于餐饮行业的特殊性,自入职以来节假日都需要加班,用人单位给予了“上一休二”的补休政策。

    国庆节期间A酒店依然安排张三加班,不想张三断然拒绝到岗上班,理由是:要与女友出国旅游。国庆过后,返岗上班,便接到经理的通知,因连续旷工,严重违纪,根据A酒店规定,已经自动离职,明日不用上班,10月8日到A酒店人事部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张三便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裁决支持了张三的请求,理由是A酒店内部规定对国家法定节假日采取“上一补二”的做法,并不代表该做法就合法。《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息。如果根据工作需要,需要加班,需要征得劳动者的同意,除非有《劳动法》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即“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劳动合同法
    也就是说,即便劳动者拒绝加班的行为违反了A酒店的内部管理规定,但是该内部管理规定也是需要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因为法定节假日是不可以调休的,如果劳动者同意法定节假日加班,并且不同意调休,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三倍工资。虽然作为餐饮行业的劳动者,拒绝节假日加班,有点不合理,但是因为《劳动法》确实是如此保护劳动者的,劳动者拒绝加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部门主管通知劳动者回来办理离职手续,其言行即代表公司。故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A酒店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作为餐饮行业,有其特殊性,可以视情况安排劳动者加班,劳动者也有权利要求支付加班工资,双方在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协商解决,张三直接拒绝加班,且不打招呼直接出国旅行的做法存在一定过错,A酒店以旷工为由解除与张三的劳动关系,也存在过错。另外,据A酒店方提供的《离职申请表》,离职流程还差几个部门未签字通过,故张三的离职尚未实际完成,A酒店后又与张三协商,要其继续回岗上班,其拒绝,本院认为双方劳动关系的终止系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判决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不是违法解除的赔偿金。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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