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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范围有哪些?

    2023-12-07 14:41:00
  • 在某些重大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死亡的,针对涉案财产如何处置的问题,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这一特别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下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此可见,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仅适用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并且没收对象为“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对于什么是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下称《规则》)第五百一十五条及第五百一十六条作了进一步的规定。根据以上规定,“违法所得”包括:(1)违法所得;(2)替代物;(3)违法所得收益;(4)混合物。“其他涉案财产”包括:(1)违禁品;(2)供犯罪使用的本人财物。

    首先,法律规定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违法所得包括四类,下面,我就每一类进行简要的分析。

    第一,违法所得,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实施犯罪直接或者间接产生、获得的任何财产。这里的违法所得为犯罪意义上的违法所得,即“犯罪所得”,并不包括一般违法所得和违纪所得。因此,对于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经审查,如果不属于违法所得的,律师可以代当事人提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

    如果违法所得已经灭失、被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挥霍一空或者提前转移的,司法机关无法正常追缴,能否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等价的合法财产呢?根据《刑诉法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属于被告人合法所有的,应当在赔偿被害人损失、执行财产刑后及时返还被告人。因此,我认为,为了达到追缴犯罪所得、惩罚犯罪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第二,替代物,是指违法所得已经部分或者全部转变、转化为其他财产,转变、转化后的财产。例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将违法所得用于购买房屋,该房屋作为违法所得的替代物,也应当予以没收。

    第三,违法所得收益,是指来自违法所得转变、转化后的财产收益。例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将违法所得用于股权投资,取得的公司股权及其收益。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用违法所得获得的收益能否一概作为犯罪所得予以没收存在争议。我认为,任何人不得因犯罪行为而获利,无论是法律,还是司法解释,也都规定了应当没收违法所得收益。因此,违法所得收益也理应予以没收。

    第四,混合物,是指来自已经与违法所得相混合财产中违法所得相应部分的收益。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已经与其自己的其他合法财产相混合,应当区分混合财产中的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对于其中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应当予以没收。
    犯罪嫌疑人
    其次,“其他涉案财产”,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供犯罪使用的本人财物。

    第一,违禁品,是指国家规定不准私自制造、销售、购买、使用、持有、储存、运输的物品。例如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放射物品等。由于违禁品本身具有社会危险性,流入社会后可能会造成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因此,无论违禁品是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只要发现其系非法持有的,都应当予以没收。

    第二,供犯罪使用的本人财物,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用于犯罪的个人财物,既包括犯罪工具,也包括组成犯罪行为之物。例如,专门用于洗钱设立的银行账户、专门用于印刷假币的印刷机、用于行贿的贿赂款、走私犯罪中走私的货物品等。

    实务中,判断涉案财物是否为供犯罪使用的财物是存在难点的。因此,律师需要把握以下要点,以便能够更加清晰准确地分析判断涉案财物的性质。

    首先,供犯罪使用的财物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所有的财物。实践中经常出现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他人的共同财产予以没收的情况,那么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他人共有的财物,是否应当直接予以没收呢?

    对于这个问题,应当分情况讨论。如果其他共有人系共犯或明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将共有财物用于犯罪的,该涉案财物应当予以没收;反之,只能没收共有财物中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的财产份额。

    其次,供犯罪使用的财物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意识地用于犯罪的财物。只有在故意犯罪中,行为人才对将本人财物用于犯罪活动有清醒的认识,并且存在希望或放任犯罪行为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在这样的主观心理状态的支配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达到犯罪目的使用的财物,才有必要予以没收。

    再次,供犯罪使用的财物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门用于犯罪的财物。需要律师注意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日常工作、生活物品与供犯罪使用的财物应当区分开来。如果涉案财物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用于日常工作或生活的,只是在犯罪活动中偶然被使用,而非专门用于实施犯罪活动的,予以没收显然是不合适的。

    最后,供犯罪使用的财物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用于犯罪的财物。律师在判断涉案财物是否为供犯罪使用的财物时,应当关注涉案财物与犯罪是否存在密切联系,是否对犯罪活动的实施起到决定或较强的促进作用。

    综上,如果律师代理的案件系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案件,律师应当着重分析涉案财物是否为法律或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没收对象。以此为切入点,尽量避免错误没收的发生,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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