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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将借款利息计入本金重新出具借条是否具有约束力?

    2023-12-08 11:53:00
  • 2019年6月14日,张三向小七借款20万,汇款到张三银行账户,后张三为小七出具了借条,今借小七现金20万,月息2%,三月一结算,借款人:张三,因小七和李四是同事,又是借款介绍人,于是让李四也在借条上签字,在借款人栏处下一行签名。

    2020年6月14日,张三向小七借款20万,汇款到张三银行账户,后张三为小七出具了借条,今借小七现金20万,月息2%,三月一结算,借款人:张三,因小七和李四是同事,又是借款介绍人,于是让李四也在借条上签字,在借款人栏处下一行签名。

    2021年10月31日,小七找张三还款,双方经结算并协商,还款20万,对尚欠的利息约定66000元,小七让张三重新出具了借条,今借小七人民币66000元,月利率1.5%,张三签名,李四未签字,后张三未偿还借款,刘起诉李四索要该借款。

    问题:小七起诉李四要求该偿还该借款66000元是否应获得支持?
    法院判决:原告小七所主张的事实,由其持有的二份借条可以佐证,《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消;(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务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被告李四作为债务人,未举证证明存在债务终止情形,对其不承担还款责任的答辩不采信。原告小七举证的金额20万元的借条,作为原被告之间借款合同的载体,原告有权以此作为债权凭证主张债权,被告李四应负担返还原告本金66000元借款合同义务。原告主张的利息部分,与其第一次起诉在法庭陈述无利息的内容不符,本院不采信,依法判决李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小七借款66000元。

    法律观点:
    生活瞬息万变,纠纷五花八门,需要做到的,首先,把现实生活中遇到的纠纷案件,找到对应的法律问题是什么?进行“翻译”;其次搜索、研究案件及到的所有相关法律法规,能再查找到同案相关判例更好;最后,法律适用,得出结论。也符合通常说的思考法律问题的三段论之逻辑。

    相关法律法规:
    1.合同及民间借贷的概念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一百三十三条,民法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2.合同成立及法律意义
    《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合同效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百八十三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一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成立的法律意义:
    《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合同自由原则
    《民法典》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鉴于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根据合同及民间借贷的法律概念和合同成立、合同自由原则的法律规定,归结为后借条与前借条之间关系的判断问题。
    本案,后借条是成立、生效的借条,独立的意思表示合意,非前一个借条的从合同,二者非主从关系,具有独立性,是小七和张三二人独立的意思表示合同,合同主体、合同内容、利率及还款期限等约定均有区分,属于独立的合同,是小七对之前借款利息的处置和安排,双方内心真实自由意思表示合意结果,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对小七具有法律约束力,小七应依法遵守其意思表示,且相关法律有对利息可以约定为借款本金的特别规定,有意思表示、有法律上的支持,证明了,小七与张三对利息约定为借款本金,重新出具了借条,是独立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如《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出部分的利息,不应认为后期借款本金。
    本案小七与张三将原借款利息作为借款本金,并重新约定了借款利率,应认定小七和张三新的借款合同,该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约束力,双方均应依法遵守,小七已经对前借款20万元利息进行了处置,内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恪守,不能再反悔持20万元借条,以该借条有利息约定,而再次起诉李四,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是民事活动中应遵循的基本诚信原则。因李四未参与第二个借条约定,不应承担该借条上记载的债务内容,故我们认为应依法驳回小七对李四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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