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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属于劳动关系么?

    2023-12-08 14:08:00
  • 近年来抖音、淘宝等网洛新兴媒体兴起,网络主播、网络直播等新的行业如雨后春笋一般不断涌现,随之而来也诞生了“直播公司”“网络主播”等新职业。

    不少直播公司、经纪公司也争相与主播签订直播协议,由经纪公司出设备和技术支持,主播专注直播业务。但与一般职工不同的是,“网络主播”具有较大自主性,不少新入行的主播在与直播公司签订的往往是“合作协议”“经纪协议”等民事合同,而不是正式的“劳动合同”。

    那么,劳动关系与合作关系、劳务关系应该如何正确界定?网络主播和经纪公司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呢?

    案情:2020年6月,甲公司与张三签订《艺人签约独家经纪合同》,约定张三为该公司的签约艺人,在钉钉打卡考勤,根据公司安排完成短视频的拍摄,公司每月向张三发放“工资”,并按公司规定比例分配收益。双方因利益分配发生争议,后张三提起劳动仲裁,主张确认劳动关系及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判决:案件经审理后法院认为,传媒公司对张三实行考勤管理,决定张三的工作内容、工作步骤、工作成果的展示方式,拥有张三的工作成果,同时对收益分配进行了规定,向张三发放工资。张三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工作内容、步骤、成果等都没有决定权、控制权和主动权,其工作构成了传媒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双方实际履行的内容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遂判决双方构成劳动合同关系。
    直播协议
    法律认定:界定网络主播与直播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于一般职业存在一定难度。主播与直播公司之间签订的《经纪合同》、《合作协议》等合同更是给双方的关系披上了一层“民事合同关系”外衣,但劳动关系的界定亦有迹可循。

    一般而言,网络主播一般分为如下几种:一是主播在直播平台自行注册进行直播,获取收益;二是主播与直播平台直接签订合同,成为直播平台的艺人;三是主播与经纪公司签订合同,接受经纪公司安排进行直播工作。网络主播虽然为新业态从业者,但仍应适用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来认定。用人单位是否对主播进行劳动管理,主播是否接受公司管理,是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是劳动关系的主要内容。直播公司与主播之间是否具有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来界定双方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当然,不是所有的经济合同都应认定为劳动合同关系,如主播与经纪公司以互利互惠、风险共担为原则订立经纪合同,主播不需要遵守经纪公司针对其内部员工所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自己决定播出的内容,报酬亦来源于直播收益,就可以认定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不具有从属性,双方应为民事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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