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法律服务平台律航网

预约服务
首页 > 法律知识
  • 面对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如何应对

    2023-12-15 12:13:00
  • 辞退是一个很敏感的词。对于很多追求安全感、安定生活的上班族来说,辞退带来的后果看起来很可怕。

    我国的劳动法并不允许用人单位“任性”辞退劳动者,而且出于对劳动者的保护,还规定了多种对被辞退劳动者的补偿措施。

    一、 “无过失性辞退”的法律含义

    所谓“辞退”,其实就是劳动法中所称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中有多种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今天为大家介绍的是其中的“无过失性辞退”,顾名思义就是“你没犯什么错就被无情辞退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通过法条,我们可以发现,“无过失性辞退”最大的特点在于,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在辞退劳动者之前必须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否则就要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这额外的一个月工资就是大家熟知的“代通知金”了。那么这一个月的工资究竟怎么计算呢?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所谓“代通知金”,其实就是劳动者上个月扣除税费后的实发工资。在实践中,大家经常会陷入的一个误区就是:认为除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情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都要提前三十日通知或者支付代通知金。其实代通知金的支付仅限于“无过失性辞退“的情形。

    二、 “无过失性辞退”的第一种情形——医疗期满不能从事新旧工作

    该种情形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其在实践中的关键在于医疗期的计算!所谓医疗期不是一段固定期限而是一个“解雇保护期”。

    如果员工在规定的累计周期内实际停工治疗时间累计达不到规定的医疗期限,则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程序在该累计周期不得启动,等于员工安全了,以一个不恰当的但易懂的方式来理解,医疗期清零了。以后员工伤病需停工治疗时应在另一个周期内重新累计医疗期。

    举例:假如劳动者享受3个月的医疗期,在其累计病休时间段——6个月中,劳动者若只享受了2个月的医疗期,不满3个月,那么用人单位就不得”无过失辞退“劳动者,同时,劳动者的医疗期要在下一个6个月中重新计算。
    用人单位
    三、“无过失性辞退”的第二种情形——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

    该种情形是指:“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其关键之处在于:用人单位如何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用人单位要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须做到三个方面:一、用人单位须有有效的规章制度,具体而言须有明确的岗位要求及考核方法,且这些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而生效;二、用人单位须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当前工作的岗位要求且经培训或者调岗后仍不能符合当前岗位的岗位要求;三、用人单位在辞退劳动者前须通知工会并听取工会意见,之后向劳动者送达辞退通知。

    用人单位须做到以上三方面,否则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广大劳动者们要注意了:不要被用人单位抛出的所谓“不胜任工作”而吓住,要从上述三个方面一一考察单位的处理是否合法,否则就可以追究用人单位的违法解除的责任。

    在实践中,大家经常会遇到的一种情形所谓的“末位淘汰制”,那么是否绩效考核排在末尾就可以认定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呢?答案是否定的!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末位淘汰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需按照劳动合同法之规定支付赔偿金。员工排名靠后并不代表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或违纪,直接予以淘汰显然与法相悖。劳动者们要注意了,如果用人单位以你绩效考核排在末位为由而辞退你,你要坚决的向他们说不!

    四、“无过失性辞退”的第三种情形——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该种情形是指:“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其关键在于:什么情形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所谓“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其实是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的体现。这里的“客观情况”是指履行原劳动合同所必要的客观条件,因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自然条件、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使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不必要履行的情况。发生上述情况时,为了使劳动合同能够得到继续履行,必须根据变化后的客观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进行变更的协商,直到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就没有存续的必要,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也只有解除劳动合同。

    五、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如何纳税

    在我国,劳动者的税务都是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经常会有劳动者发现:怎么用人单位支付给我的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数额和单位告诉我的数额不一致,通常是少了一些。其实,多数的情况是上述金额是扣税后的金额。

    根据财政部、国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个人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支付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超过这个数额就要扣除个人所得税了。

    “代通知金”是否属于“一次性补偿收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代通知金指的是“工资”,因此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在税法未将其明确列入免征税的范围的情况下,“代通知金”是应当征税的。

黎磊律师
北京费隐律师事务所
公司问题,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地产纠纷,合同纠纷,侵权责任,民事执行,民商事案件
陆培源律师
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
公司问题,婚姻家庭,审查合同,商业谈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知识产权
李兆岭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公司问题,婚姻家庭,审查合同,行政诉讼,劳动雇佣,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民商事案件,立案问题
吴祖兴律师
云南谨诚治信律师事务所
公司问题,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商业谈判,交通事故,劳动雇佣,合同纠纷,民商事案件
刘丽律师
山西东升法务律师事务所
公司问题,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雇佣,房地产纠纷,担保纠纷,民事执行,民商事案件
推荐律师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