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胡某某为不影响其种植的芒果树生长,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擅自在陵水黎族自治县本号镇白石村委会宿风村祝干岭上砍伐芒果园里的橡胶树和桉树等林木。
后经海南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砍伐林地总面积为2.0亩;被毁林木株数为123株(桉树26株、橡胶树97株),均为胸径大于5厘米的林木;被伐林木总立木蓄积量共14.1107立方米,其中被伐桉树的立木蓄积量为7.8266立方米,被伐橡胶树的立木蓄积量为6.2841立方米。
2018年10月10日,胡某某到陵水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同年12月10日,胡某某与陵水县林业局签订《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协议》,约定由胡某某在陵水县本号镇白石村委会宿风村祝干岭种植沉香280株。自陵水县林业局同意修复方案之日起,胡某某须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修复义务。
陵水县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综合被告人胡某某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悔罪表现,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被告人胡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仍需继续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协议》,确保种植树苗的成活率,如缓刑考验期期间依《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协议》进行验收,无正当理由经验收不合格,则可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剩余刑期。
陵水县法院根据上述认定判处被告人胡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并责令其在缓刑考验期中期前履行完毕与陵水县林业局签订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协议》,修复被其犯罪行为破坏的生态环境。
法官庭后表示,滥伐橡胶不仅破坏海南天然橡胶产业正常生产秩序,影响海南国民经济发展,同时毁损海南自然资源,有损当地生态环境保护成果。因此,依法严厉打击涉天然橡胶产业犯罪行为具有维护产业发展和司法护航青山绿水的双重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