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下女儿不到一年便离开北京回了四川娘家,此后再未对女儿尽抚养义务。23年后,47岁的张女士突然回到北京要求女儿给付赡养费,在遭到拒绝后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1996年,24岁的张女士与周先生结婚。婚后,张女士生下了女儿小米。然而,小米出生刚5个月,张女士便离开了新组建的小家,从此不再与周先生联系,也对女儿不再问津。直到2015年,张女士与周先生离婚。
2019年,时隔23年,张女士再次回到北京,认为自己年事已高,且身患疾病,小米应该履行赡养义务。在索要赡养费遭拒后,她将小米诉至法院,要求其每月支付赡养费2000元。
小米辩称,张女士作为她法律上的母亲,从未尽过应尽的抚养义务,也从未参与她的成长。她相依为命的奶奶和父亲身体都不好。父亲患有智力障碍等疾病,一直在住院治疗,奶奶也患有心脏病,而自己每个月的收入不到6000元。张女士目前能够正常交流,有劳动能力。因而,无论从法定义务、自己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张女士的身体状况等因素考虑,她都没有义务也没有能力赡养张女士。
法院认为,张女士尚未步入老年期。虽然住在养老院,但未有证据证明其丧失了劳动能力或有精神疾病,因而其要求女儿小米承担赡养义务的事实依据不足。原被告虽然名为母女,但却长期阻隔,无情感交流,张女士也未尽过抚养义务。
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庭后表示,民法典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虽然子女不能将父母是否尽了抚养教育义务作为自己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基础和前提,但如果父母具有抚养能力而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对子女实施虐待、遗弃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