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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性保健品掺杂毒品 引导侦查改变罪名

    2024-03-06 08:48:00
  • 2018年以来,随某某、田某某、曹某某生产、销售含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性保健品。同时,随某某等3人明知氯硝西泮、地西泮等能致人昏睡、失忆,属于国家管制的精神类药品,仍在网上购买他达拉非、加热搅拌器等原料、工具,在各自住所内制造“迷纯”等性保健品,并通过快递销售给马某某、李某等人。

    马某某作为随某某的网络代理商,将从随某某处购买的“迷纯”等性保健品销售给张某伟等人。同时,随某某、马某某向他人销售以上性保健品后,积极向购买人传授具体使用方法,指导他人掌握利用购买的性保健品实施犯罪的手段。

    公安机关以随某某等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汶上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随某某等人另涉嫌毒品犯罪,遂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经检验,从扣押的“迷纯”等性保健品中检出γ-羟基丁酸等成分,检出成分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属于毒品。同时,以随某某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及交易记录为突破口,收集固定了制毒方法及将毒品用于其他犯罪的证据材料。随后,检察院以制造、贩卖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汶上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意见,随某某等人最终以制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宣判后,随某某、马某某等人均未提出上诉。随后,汶上县人民检察院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寄递行业存在的监管漏洞问题,向当地邮政管理等部门制发检察建议。

    “新型毒品主要是指人工合成的致幻剂、兴奋剂等新精神活性物质类的麻醉和精神药品,大多掺杂在食品、药品、性保健品中。新型毒品被他人用于实施其他犯罪等非法用途的,应依法认定为制造、贩卖毒品罪。”马海涛介绍说。

    马海涛表示,毒品犯罪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其所制造、贩卖的产品具有毒害性、成瘾性、被管制性等与传统毒品相同的本质属性,就能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即可认定行为人主观明知其行为对象是毒品,而不必要求行为人对毒品的规范名称、化学成分等具体性质有客观科学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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