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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自关停游泳场馆 违反协议退还会费

    2024-03-07 10:24:00
  • 2018年9月14日,福州某健身会所开业,宣传提供四季恒温泳池服务。张某为了让孩子游泳锻炼,打算办一张游泳健身卡。办卡时,张某得知,某健身会所不单独提供游泳卡,但会员可以同时享受游泳馆服务及其他健身项目。张某遂成为该健身会所十年期会员,缴纳会员费14780元。

    张某在某健身会所消费一段时间后,游泳馆突然关停。在此后的协商中,某健身会所告知张某游泳馆因经营不善关停,会员可以继续参加其他健身项目,或者前往该会所其他分店游泳。张某认为,其起初办理会员的目的就在于该会所提供游泳馆服务,其也从未接受过其他健身项目服务,健身会所擅自关停游泳馆,损害了张某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退还会员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本案中,某健身会所预收张某会员费,承诺提供包括游泳馆在内的健身服务。现因该健身会所自身原因关停游泳馆,未按约提供服务,致使张某接受游泳馆服务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根本违约。同时,根据民法典规定,张某有权要求某健身会所退还预付款中未消费部分,双方合同关系解除。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张某与某健身会所合同关系解除;扣除张某已消费部分的会员费,健身会所应退还张某剩余会员费12563元。

    法官庭后表示,消费者成为健身会所的会员,有权行使会员权利,享有健身会所的所有服务内容。健身房作为健身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按照其向消费者宣传承诺的内容提供服务。同时提供多项服务内容的,应确保服务的完整性。

    游泳馆是某健身会所提供服务的重要部分,某健身会所擅自关停游泳馆,违反与会员签订的会员协议,损害消费者合法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未消费会员费。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健身会所消费时应当理性消费,谨慎签订会员协议,尽量避免大额资金一次性充值,同时要保留好充值凭证,做好消费记录,防止后续产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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