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和王女士结婚3年,后张先生因病瘫痪在床,一直由王女士照顾。近日,张先生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法院判决与王女士离婚。
王女士同意离婚,但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己负担了较多的家庭劳务,照顾生病的张先生并赡养老人,要求张先生支付经济补偿款20万元。
法院认为,结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收入、年龄以及王女士所提交的证据所反映的双方日常生活片段等因素,王女士确实负担了主要的家庭劳务,因此对王女士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主张应予以支持,但考虑到张先生的收入水平,王女士所主张的数额过高,法院综合上述各项因素对补偿数额进行了调整。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由张先生支付王女士经济补偿款5万元。
宣判后,王女士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经办法官表示,经济补偿款是离婚诉讼中较为常见的当事人诉求,主要集中在“家务活”上。对此,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相较于此前婚姻法的规定,民法典扩大了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并增加了补偿的具体办法。民法典此举,意在肯定家务劳动的价值,更好地平衡和保护为家庭辛勤付出、默默牺牲的一方的合法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离婚经济补偿仅限于在离婚时提出,包括在协议离婚以及离婚诉讼中提出。如双方已经协议离婚或经判决离婚,一方再行提出经济补偿的请求,法院将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