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要结婚,就有人要离婚。结婚必须两个人意见一致才行,离婚却未必两个人意见一致。
在我国,离婚只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双方意见一致,一起到民政局去办理协议离婚;另一种是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一方去法院提起诉讼离婚。
没有自动离婚
必须说明一点:除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之外,我国没有第三种离婚途径了。所以,根本就不存在“自动离婚”这种鬼事情的!当然也就没有什么“分居满两年自动离婚”了。也不知道从何时何地什么人传出来“分居满两年自动离婚”这种荒谬的说法。时至今日,以讹传讹,谬种流传,居然有相当多的人对此信以为真、奉为至理,凭空惹出许多事端。
“分居满两年自动离婚”这条误人不浅的流言应该是对如下这条法律规定的错误解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这一条款是离婚案件中法定的认定感情破裂,予以离婚的情形汇总: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分居等。
从适用难度和司法实践来看,用分居这种情形诉讼离婚并最终离婚成功的人,要远远多于用其他几种情形诉讼离婚并最终成功离婚的人。也许这就是那条“分居满两年自动离婚”的谣言的源头了。
两个必备要件
所谓分居就是分开居住,特简单是不是?
然而,现实中,很多人也是用分居这条作为理由去诉讼离婚的,却没有被法院采信,离婚成功。这是因为他们只知其一不知其二,不了解法律层面的分居里的门道。
分居的两个必备要件——感情不和、满两年
《民法典》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必须同时满足两个要件:1、因感情不和;2、分居满两年的。
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感情不和是夫妻分居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有的夫妻因为就业、学习、陪同老人小孩等原因并不在同一处生活,此种地理意义上的夫妻异处居住并不一定构成民法典上的分居,民法典上的分居必须是因为“感情不和”而分居。
所以啊,想离婚的一方在分居前、分居过程中,得时不时地来证明一下“感情不和”。常见的证明感情不和的证据有之前的离婚诉讼资料、悔过书、保证书、调解记录、双方谈话的录音录像、微信QQ等网络通讯工具的聊天记录、书信、电子邮件、证人证言等。
简单地说,你不能一言不发一言不合就默默地去分居了,你得说得做得告诉相关人“我是和配偶感情不和分居”的。
分居必须满“两年”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中“两年”时间的计算方式:
一、从提出离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认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计算,到提出离婚诉讼(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状)的当天止。
二、分居时间应连续计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时间重新计算,前面的分居时间终止,也就是说,分居的时间应当连续计算,不能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计计算。
例如,分居23个月后,配偶来求复合,你一时心软,结束了分居。然后,发现还是没办法一起过,还是想离婚,还是要分居。那么对不起,之前分居23个月的记录没有了,归零了,你又得重新分居满两年才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分居离婚
一个隐含要件
其实分居这一条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一个隐含要件—— “分居”期间双方没过夫妻生活。
夫妻分居的实质上是以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而不存在性生活的非共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义务是分居的一个“潜台词”。
所以如果一对儿夫妻虽然分开居住了,但时不时一起度假旅游、探亲访友、开房同居等,同床共枕翻云覆雨过过夫妻生活,这种情形下,一般很难认定为“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有这么一个案例,分居期间女方父亲病故,男方按照人情世故陪同女方回女方家奔丧。外人不知道他们在闹离婚,把两人安排在一间房一张床上连睡了三天。等到男方以分居为由诉讼离婚时,女方说这三天双方每晚行云布雨其乐融融。男方说他每晚都和衣而卧绝无染指。男方还反问女方,父亲病故,棺材就停在房间外面,白天又劳累如狗,正常人谁晚上有心情有兴致行云布雨?
但很遗憾,最终法院认定此种情形下不算“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可见人民法院是认可夫妻间须灵肉合一的,既然感情不和破裂了,肉体也不宜亲密接触了。
两点提示
提示1、一套房屋内分床或分室居住的,法院难以认定是分居
很多人因为无力负担长期在外单独租房居住的费用,或者因为照顾小孩老人等种种原因,夫妻感情不和后,在同一套房屋内不同床或不同室居住,各自分灶吃饭,各过各的小日子。
当事人认为这个也是“分居”。但是,在一方提起诉讼离婚时,如果另外一方不承认此种分居事实,外加此种情形下夫妻分居是纯属私密空间内发生的事实,他人也很难为此作证,则法院一般不予采信认定两人分居。
提示2、分居期间夫妻不宜有太多密切交流、接触
有人想着,虽然两人分居了,但毕竟还是夫妻,还是孩子(若有)的父母,因此两人之前可能还维持着一定程度、一定密度的交流、接触。例如逢年过节包括生日、情人节发红包,还老发520、1314这种金额的红包。下班了先去家里吃完饭,再到外面的住处分居。一起看电影、一起旅游、一起走亲访友秀恩爱。
还记得李国庆和俞渝的“离婚大战”吗?李国庆接受了记者的采访时大吐苦水表示已跟俞渝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零五个月啦,但俞渝居然在法庭提出夫妻感情还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俞渝举出的所谓感情没破裂的具体表现:两人一起旅游来着,国庆给我送了爱的玫瑰花,还分了一半朋友给的土特产蘑菇。一起旅游暗示两人有夫妻生活、玫瑰花表示爱意、土特产蘑菇这个就不太懂了,兴许是两人之间的某种暗号吧?
于情于理,分居夫妻可以有一定的联系、往来。但量变引起质变,如果往来的频次、程度达到了一定程度,很难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的,须知“分居”也只不过是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现形式而已。所以分居期间,夫妻往来交流接触要注意频次、程度,否则就白分居了。
如何证明分居?
多了一个分居离婚的情形
《民法典》实施后,夫妻分居“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就有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及“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这两种。
至于新增的这种分居离婚的情形对于分居的要求和相关注意事项,和“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所述是一致的。
如何证明“分居”呢?
分居不分居的,当事人自己最清楚,外人(包括审理离婚案件的法官)只能通过证据来了解两人分居的状况。
常见的证明分居的证据有:
1,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协议,如果是口头分居协议必须对方承认才有效。
2,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及相关产权资料、房租缴纳记录、房东出具的证明等。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通知文书,一式两份,邮寄一份,留存一份;原件须签名,同时摁手印或用章更佳;最好是用EMS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通知”,并且保留邮寄凭证。嗯,分居得有仪式感,也要有存留证据的意识。
4,双方往来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有关证据。也可以在分居之日起发微信、短信通知对方。还可以在朋友圈、微博、抖音、小红书等平台发布分居声明,如果怕泄露隐私,可设置为“仅自己可见”。只是借助第三方平台留个印记而已。
5,知情人士的证人证言。不过单独的证人证言很难被法院采信,一般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6,居委会、物业公司出具的分居证明,不过居委会、物业公司并无法定义务出具此类分居证明,能否要到拿到,就看各人造化了。
7,可以印证双方分居的其他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聊天记录、录音、录像、出入境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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