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用人单位基于不合理的理由将员工辞退,已经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给予赔偿。劳动者可以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近日,上海一女子在试用期因准点下班,被公司指责其态度有问题,试用期第3天就被辞退了。目前,该女子已向相关部门申请仲裁。
全国政协委员蒋胜男就表示加强对“8小时工作制”的监督管理,她提到:“8小时工作制是国家法律规定的每日工作时间。
她认为,超时工作、无偿加班、“996”等问题,对于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家庭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影响,严重违背了劳动法规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现有的证据表明,王女士并没有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也没有迟到、早退的现象。因此公司以“准时下班”辞退员工,显然是不合理的。
如果用人单位基于不合理的理由将员工辞退,已经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给予赔偿。劳动者可以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加班的话,就要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因此,加班可以,但加班费也要正常支付。
但是近年来,超时工作已经是家常便饭,甚至部分企业‘996’成为常态,广大劳动者的休息权、健康权受到严重损害。整个社会结构内卷的当下,对加班勇敢说“不”自然没错,但在鼓励个人拒绝加班之前,立法需要更加完善,违法成本有待提升和执法力度需要加大。要为结构性问题拉下手刹,不能靠一个人说“不”,打破加班文化已经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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