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互联网“双刃剑”的特性越发凸显。因在网络上造谣成本较低,一部分人利用虚假、编造的信息及网络信息传播的便利造谣生事、诽谤侮辱他人,给人和社会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一、什么情况下,“网络键盘侠”的行为会构成诽谤罪?
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情形主要有四种: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两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普通人面临网络造谣该怎么办呢?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诽谤罪属于告诉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做好以下几点,能帮助你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1.被害人首先就是要收集好证据,可以采取截屏、录屏、录音等方式收集侵权的初步视听证据;
2.可将整理好的证据交由公证处公证;
3.联系网络平台举报侵权内容,向公安机关报案;
4.携带收集好的证据前往管辖法院进行起诉,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5.此外,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被害人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即被害人在无法确定造谣者的真实身份时,可以由公安机关查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向互联网企业调取有关犯罪证据,协助人民法院查明有关案情。
网络谣言
三、相关案例解析
A市小七在自家楼下快递驿站取包裹,却不曾想被隔壁便利店的张三偷拍,张三随即将视频发到了自己的一个聊天群中。群内成员李四看到视频后,与张三合谋编造了以小七为原型“少妇婚内出轨”等虚假信息散布到网络上。虚假、编造的信息在网络上大量被转载、发酵,对小七的名誉权、身体权、健康权等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案件最后,由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张三、李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此案中我们应当注意的几点:
1. 案件发生后,小七第一时间收集和固定了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在自身社交平台向网友索要案件相关证据,并在事后去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2. 案件中,张三与李四在相关部门多次调解下均未完全同意小七的和解要求,所以此后小七提起了刑事自诉;
3. 案件为何变成公诉案件?因为同年12月22日,公诉机关给相关公安局的建议书中提到张三、李四的行为不仅损害了被害人人格权,而且经网络社会这个特定社会领域和区域得以迅速传播,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给广大公众造成不安全感,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按公诉程序予以追诉。
四、结语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虚构、编造信息诋毁他人可能会有一时之爽,但最终难逃法律的制裁。同样,被害人也应当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使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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