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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拆迁补偿权益和房屋拆迁补偿权益的重大区别

    2023-11-17 09:38:00
  • 是否均是按照遗产处置

    关于斗法!

    律师和法官为什么会在法律问题上出现斗争呢?再加上当事人之间的妥协,这场斗争可能会戛然而止,可能还要持续到别的案子,无语……

    土地拆迁补偿权益和房屋拆迁补偿权益,完全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为什么很多法官一张口,就全部一刀切,全部都算作遗产了???

     

    以下为我某案件诉状的部分摘录:

     

    一、被告并非拆迁所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无权对活着的村集体成员的直接征地补偿权益款进行分割其仅有遗产继承权,即在死亡的村集体家庭成员的相关遗产范围内进行继承

    1、征地补偿款是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补偿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经济组织又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分配给丧失承包地的承包农户家庭,不是分配给这个家庭中的某一个人,更不是分配给这个家庭原承包人口中已死亡的人,而是对失地农户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用于对失去土地农户的预期损失补偿及安置,以保障失地农户将来的生产生活。据此,可以证实征土地补偿款并不属于遗产,所以不可作为遗产予以分割。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之规定,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即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单位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这就决定了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与一般意义上的继承不同。家庭成员之一死亡,并未导致农户的消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并未终止,故,以家庭为农村土地承包户的承包地并不发生继承。故,集体土地的拆迁补偿权益不可作为遗产来分割。

    3、本案中,原告家庭农户才是本案七个地块的承包者,也是依靠这些土地的使用权获得生活保障,国家对土地的征收直接影响的是家庭的生活来源,因此无论从法理的逻辑上还是从法律规定的初衷,集体土地的拆迁补偿权益应该由真正在使用土地的农户家庭获得,并非遗产,更不应该由根本不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被告来进行分割。

    4、征地补偿的对象主要是针对该地的村民,原告及家人是历代生活在坡巷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集体土地是及家人维持生存的物质基础。此次征地让及家人丧失了在村里的土地使用权,故,应获得涉案土地的拆迁补偿权益。

    而被告及家人的户口均没有落户在村里,都不属于坡巷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属于补偿对象。因此,因被告不是坡巷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集体土地使用权,故,无权获得涉案土地的拆迁补偿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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