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有很多亮点,其中一大亮点就是建立了婚姻冷静期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根据上述规定,《民法典》实施以后,夫妻双方到婚姻登记部门(如民政局)办理登记离婚得经过两关,第一关:提交离婚申请。第二关:冷静期届满,申请领取《离婚证》。
离婚冷静期届满后,领取《离婚证》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为期30天的离婚冷静期届满。
(2)申请发给《离婚证》的日期可以是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次日到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第30天中的任意一天,但不能提前也不能逾期。
(3)必须男女双方同时到婚姻登记部门现场,到场后还要“申请发给离婚证”,而不是直接领取离婚证。换言之,即便男女双方同时到场,只要双方或一方反悔,不申请发给《离婚证》,仍然无法办理登记离婚。
不符合上述三点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即使男女双方同去婚姻登记部门现场也无法领到《离婚证》。
离婚冷静期
总结:
1.按照《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一对夫妻去民政局申请离婚,必须经历第一次提交申请和最终办理离婚证两个阶段。整个过程从申请离婚时开始计算,最短31天可离婚,最长60天可离婚。
2、根据《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双方在提交离婚申请后,实际上有两次反悔的权利与机会:一是提交离婚申请后30天内,可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二是前款规定离婚冷静期限届满后30天内,可以不去申请发给离婚证。
3、从目前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来看,离婚冷静期并无次数限制。如果夫妻一方每次都利用离婚冷静期任意一方都可以单独行使反悔的权利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另一方如果坚持要离婚,可启动诉讼离婚程序来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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