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费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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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在刑事诉讼的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可以依法对公安机关和本院侦查部门在侦查活动中的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资料进行审查。
对于录音录像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可以要求侦查部门补证、纠正或作出合理解释。但是,对于一些特殊情况的录音录像,法律也明确规定了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来使用。
检察院在审查侦查部门的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资料时,发现存在问题应当排除这些证据的情况有以下2种:
1、讯问笔录与录音录像内容有重大差异;
讯问笔录与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内容有重大实质性差异。
检察院
2、办案部门不能补证或作出合理解释。
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则证据本身的问题没有解决。
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侦查部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资料进行审查后,对一般性的问题应当逐一列明并向公安机关、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书面提出,要求其予以纠正、补正或者书面作出合理解释。这是对录音录像资料进行审查的应有之意。但是,如果发现办案部门不能补证或作出合理解释,或者录音录像内容与讯问笔录存在实质性差异,则这些录音录像资料应当因为其真实性、合法性不足而被排除,这是对侦查活动合法性的一种现实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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