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与小七是恋人关系,两人自2012年开始同居。2013年,因张三和小七两人不满足购房资格,双方遂以小七妹妹小九的名义在A市购买1套商品房。
2019年张三和小七分手,结束同居生活,两人签订《解除恋人关系协议书》约定:以小七妹妹名义购买的商品房归小七所有,小七在三年内每年向张三支付100万元补偿款。协议书签订后,到期未向张三支付款项。2021年,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小七支付300万元,同时要求小九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小七是否应当向张三支付300万元补偿款?小九是否应当对3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关于小七是否应当向张三支付300万元补偿款?
本案中,案涉商品房是张三和小七在同居期间购买并登记在第三人小九名下的,双方分手后已签订《解除恋爱关系协议书》明确约定了双方对共同生活期间购置房产的分割意见,在没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小七已取得房产,应按约履行向张三支付款项的义务。
财产认定
关于小九是否应当对3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张三和小七在同居期间购买商品房并登记在第三人小九名下,小九是案涉房产的显名登记产权人,并非实际产权人,故张三要求小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不足。
一审判决小七向张三支付款项300万元,要求小九对其中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被告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总结:
男女同居关系期间如购置大额财产,分手后,可签订财产的协议,对财产的出资情况、登记情况、各自份额、贷款的偿还方式等内容进行约定,以明确财产权属,但若大额财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在与第三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通常是不能要求第三人对房产补偿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