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家庭类案件中,子女抚养权一直是一个焦点问题,有的夫妻双方因为血脉亲情均主张子女应归属自己抚养,也有的夫妻双方因为疾病或经济状况等不宜抚养孩子的情形均主张子女应归属对方抚养。
一、程序角度
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涉及到抚养权的案由主要有三个:一是离婚纠纷;二是同居关系纠纷下的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三是抚养纠纷下的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离婚纠纷目的在于通过诉讼终止婚姻关系,但因为婚姻多数涉及夫妻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所以审判实践中,将其均归入离婚纠纷项下。同居关系因缺少婚姻形式要件,故无需单独请求解除同居关系,但如果涉及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的,法院应当受理。故可以得出,离婚纠纷或解除同居关系案件,可一并处理其带来的财产纠纷及子女抚养权问题,离婚后或已经解除同居关系,若主张重新分割财产、变更抚养权的,则不属于同一案由,需分案诉讼。
二、实体角度
1.离婚纠纷中的子女抚养权归属
在审理子女抚养权时有两个子女关键年龄节点,一是两周岁,二是八周岁。离婚时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第三款规定,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存在如下两种例外: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7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4条规定,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其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其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第三款规定,离婚时子女已满八周岁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应当尊重子女的真实意愿。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了“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新增的内容是与《民法典》看齐,但表达方式上采用了“有表达意愿能力”,而非具体年龄,这有利于年龄接近八周岁,表达能力强的孩子的意见得到充分尊重。
抚养权
2.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变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6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离婚时已经确认的子女抚养权,在离婚后除非父母双方协商变更或者有上述情形,基本不会变更。在实际生活中,存在因父母死亡或不具备抚养能力,未成年子女实际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抚养的情况,此类情况虽不属于本条规范对象,但是本条可以为此类情况提供一个处理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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