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开庭过程中,法官会向原被告双方询问哪些问题呢?
法官的询问会围绕离婚案件解决的三大类问题。而在每一类项下,法官都有特别关注的点有几点?
一、婚能不能判离
对于是否判决离婚,核心的判断依据就是感情是否破裂。
感情是否破裂,法官审查的要点是沿着原被告双方婚姻建立前后感情变化这条脉络来进行审查。
第一 、婚恋基础。法官判断婚姻基础好坏主要是靠问婚姻双方是怎么认识的?恋爱多长时间?结婚多长时间?闪婚与相恋多年结婚,结婚两三年与结婚七八年,在法官眼里他们的感情基础是不一样的。
第二、感情恶化原因以及是否有法定判离的情形。从两情相悦到诉讼离婚,势必一方已经对婚姻状态不满意,那么感情恶化的原因到底是什么?是否有哪一方对感情破裂存在过错,或者是否有法律规定的判离婚的事由,比如重婚、家暴、赌博、吸毒等。
第三、目前的感情状态。感情恶化后,是否有一方采取过什么措施来挽回,现在双方是否处于分居,分居的原因以及分居时长等,法官用这些问题来判断双方离婚的意愿以及是否有和好的可能。
离婚官司
二、孩子怎么办
如果双方有生育子女的,那么子女的基本信息是法官的必查事实。
对于抚养权最终判给哪一方,法官会以未成年人的利益为导向,并兼顾不轻易改变孩子现实状态为原则,从孩子的精神和物质需求能够得到满足为着力点进行发问。
第一、孩子的基本情况。几个子女?孩子多大了?在什么地方上学?平时谁照顾孩子多?
第二、双方的工作以及收入情况。这个主要是作为支付抚养费的参考依据。双方的工作地点、工作时长、收入如何以及是否有不良嗜好等。
第三、双方的子女抚养意见。在抚养权上问明各方的意愿。
另外针对抚养费以及探视方式,会在假定判给一方的情况下,问明另一方在抚养费、探视方面的考量和意见。
三、财产怎么分
在财产分割上,法官仅仅会基于庭审双方要求分割的财产为限,法官并不会主动去核查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到底有那些。
也就是说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提供哪些证据,就对哪些财产进行分割。因此法官会沿着财产类证据的有效性以及证明力大小去发问。
不同的财产类型,审查的重点自然不同,法官发问的问题也有所侧重。
比如对于房产,除了基本的书证外,房产的出资情况、目前居住人员情况、以及双方的户籍是否在此处等,都关系到判决房产应该归属于谁。
需要注意的是,婚内有无夫妻财产约定,如果有约定,且该约定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那么财产分割会遵循约定大于法定的原则,按照约定进行分割。
在发问环节,法官的发问范围是“拾遗补缺“,重点是对一些现有材料没有证明到的事实进行发问,一般会采用,法官问,一方答,另一方来确认以及补充的方式进行,基本都是以各自的称述为主。
如果你想让法官知道哪些事实,最好不是等着法官来问,而是主动通过各种证据来告诉法官。如果证据确实不够的,那就判断法院可能要查明哪些事实来进行裁判去推断法官发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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