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诉讼时效没有中断,最长三年的物业费可以获得支持。
物业公司向业主主张的物业费,属于债权债务关系。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是三年。
假如业主拖欠物业公司五年的物业费后,物业公司才向法院起诉。那自物业公司起诉之日起,超过三年的物业费请求,法律是不予保护的。因为这笔物业费,虽然是物业公司的合法债权,但是因为物业公司没有在法律的规定期间内主张权利,所以要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但是有人会说,为何有的业主,明明也是这种情况,但是法院却支持了物业公司超过三年以外全部物业费?
这就涉及到另外一个法律术语,“诉讼时效中断”。这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物业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物业公司如在业主拖欠物业费三年内,向业主进行了催告,包括短信催告、电话催收、发函催收、委托律师事务所发函催收(要有证据予以证明)。那业主这笔拖欠的物业费,从物业公司催收之日起,就再次计算三年的诉讼时效。
小结:只要物业公司按照规定进行了催收,业主拖欠的物业费,无论拖欠多久,最终只要物业公司起诉了,业主还得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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