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作为公司所有者所享有的参与公司管理、了解公司经营信息的基本权利。
但是许多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导致其对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尤其财务状况并不知晓。因此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就成为了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维护其合法利益的重要手段。就股东启动股东知情权诉讼的目的而言,无外乎两种:一是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监督公司经营管理,实现决策权、分红权等权利;二是掌握控制公司方或董事、监事、高管违法违规的证据,以便启动后续诉讼(如主张股东分红、损害公司利益、解散公司等)。
一、法律法规
法律赋予股东查阅公司财务报告资料、会计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的相关资料、了解公司经营活动和公司财务状况的权利。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公司法》第九十七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二、原告
公司股东是知情权的行使主体,法律并未对股东的股权份额作出限定,无论其在公司的持股比例是多少均享有知情权。
1.已退股股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七条: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若退股股东能够证明其在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就可以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
2.隐名股东
《公司法》并未规定隐名股东可以提起知情权诉讼。因为隐名股东缺乏具有公示效力的股东身份证明。但司法实践中,隐名股东已经或正在履行相应的显名手续,且公司和其他股东均认可其股东身份的,法院有时也会允许其行使股东知情权。
3.瑕疵出资股东
瑕疵出资股东,是指不适当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未足额出资的股东。瑕疵出资股东违反了对公司的出资义务,但并不直接导致其丧失股东资格。根据《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规定,瑕疵出资并不影响股东身份的确认,该股东依然享有知情权。若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如果公司能够证明股东存在瑕疵出资,且公司股东会已经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该股东不得再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
4.继任股东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七条第一款“股东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之规定,对于原股东与继任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范围(时间维度上)没有做限制或区别性规定。实践中对于继受股东要求对其成为股东之前的公司资料行使知情权往往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股东知情权
三、被告
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义务主体应当是公司,此处的公司不仅包括正在存续的公司,还包括已经解散正在清算的公司,但是不包括已经完成注销、丧失法人人格的公司。因此,在股东知情权诉讼中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四、“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包括哪些内容
1.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或称财务报告,是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六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经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过的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而根据《会计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以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相关附表,因此股东可据此主张行使股东知情权,要求公司提供上述财务文件以供查阅。
2.会计账簿
根据《会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现实中,不同行业、不同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往往也是千差万别,往往还需遵循更多财务会计制度上的特殊规定。因此,股东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在法律依据上虽看似明确,但实践中往往需要股东一方做好充分的研究与准备,特别是在诉讼请求方面尽量细化、明确,以确保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查阅哪些会计账簿,避免后续执行程序中出现更多的扯皮空间。
五、股东行使知情权能否查阅会计凭证?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原告在股东知情权诉讼中提出要求查阅、复制公司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诉讼请求,但《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并未规定可以查阅“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这一问题在理论和实务界始终存在争议,审判实践中也一直存在裁判尺度不一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因此,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查阅范围不包括会计凭证和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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