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入职的时候,都会要求员工填写包括婚育在内的相关信息,并特别告知如员工提供虚假信息则公司有权予以辞退。
公司去年入职的张小七早就已经结婚生子,但张小七在入职时却写自己是单身,搞得公司几个男同事追了她一年多,影响很坏。公司可以辞退她吗?
一般情况下,公司不能仅以员工未如实告知婚育信息而辞退员工。但,若因婚育而形成的关联关系与公司经营产生利益冲突的,则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因情形较为复杂。
我国《劳动合同法》虽然规定了员工有如实告知的义务,但是该义务仅限是与劳动合同履行密切相关的信息,大多的情况下,员工的婚育信息属于员工的个人隐私,不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不会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员工对此不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是否婚育?与员工能否履行职务、胜任工作没有直接的关系,瞒报、虚报婚育状况不构成欺诈,公司没有权利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需要提醒贵司注意,《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2023年1月1日即将修订生效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有类似的规定。贵司在员工入职时,询问妇女婚育情况,违反了上述规定,涉嫌违法。
劳动合同
关联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
二、依法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及各部门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带头遵法守法,坚决禁止就业性别歧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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