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律师如何参与死刑复核案件的办理,相关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总结出了以下工作步骤及内容,为大家具体参与死刑复核案件的办理提供参考。
一、准备文书
律师接受死刑复核案件委托后,应当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的合同,准备委托材料。委托材料包括律师事务所所函、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书、律师会见专用介绍信。案件为法律援助案件的,需要刑事法律援助辩护函、确认书、律师会见专用介绍信。
在此过程中,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同时注意不能对委托人作出不恰当的承诺,或者进行风险代理。
二、联系阅卷
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及时查询与案件有关的信息,与承办该案件的法官、书记员联系,就递交委托手续的方式、阅卷的时间、防疫政策等问题进行沟通。
阅卷工作在整个辩护工作中的地位十分重要。辩护律师应及时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相关的诉讼文书及证据材料,并认真查阅案件材料。
辩护律师在去法院阅卷前,应当携带身份证、律师证,并且准备好合适的阅卷工具。
复制案卷之后,辩护律师应当仔细研究卷宗,制作阅卷笔录,研究案件事实及证据材料,寻找可能的辩护点,通过法律检索及类案检索,结合相关法律及类案裁判思路,形成初步的辩护思路。
三、会见被告人或受援人
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有权会见被告人。法律援助案件的辩护律师在接受指派后,有权会见受援人。
会见前,辩护律师应当准备好会见手续和相关材料,包括律师证及其复印件、律师会见介绍信、会见笔录、会见提纲、辩护提纲、主要证据的复印件等。
会见时,尽可能由两名律师进行。会见期间,辩护律师应当向被告人了解其自身的情况,了解被告人对一审、二审裁判文书的意见,听取被告人对案件的陈述与辩解,以确定辩护思路。应当注意的是,辩护律师应当告知被告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经法官提审之后,辩护律师可以向被告人了解法官提审的内容。
被告人
四、撰写辩护意见
会见过后,辩护律师应当形成书面的辩护意见。对于死刑复核案件,辩护的重点在于量刑辩护。辩护律师在做量刑辩护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证据:有关犯罪背景事实的证据;有关被告人精神状况的证据;有关被告人成长背景或社会背景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品行良好的证据;其他可能引起法庭同情被告人的证据。
辩护律师形成书面辩护意见后,应当与承办案件的法官及时沟通。由于死刑复核案件是不开庭审理的,辩护律师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向法官提出不予核准的辩护意见,从事实、证据、程序入手,尽自己最大的努力为被告人辩护。此外,根据《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下称《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辩护律师也可以要求当面向承办法官反映意见。
五、提交书面材料
辩护律师应当及时提交委托手续、法律援助手续、辩护意见等书面材料。根据《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辩护律师提交书面材料的,可以经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后代收并随案移送,也可以寄送至最高人民法院承办案件的审判庭或者在当面反映意见时提交。
六、参与调解工作
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高人民法院负责死刑复核案件的法官一般情况下会进行调解,以便被告人能够通过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取得被害人一方的谅解。因此,辩护律师也应当积极参与调解工作,告知被告人及其家属取得被害方谅解的重要性,配合法官,推动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获得被害方的谅解。
七、结案归档
实务中,最高院作出死刑复核决定后,并不会将复核结果告知辩护律师。辩护律师想要知道复核结果的,只能通过一审法院、二审法院或当事人家属。辩护律师在了解到复核结果后,仍要继续关注案件的情况。因为,在死刑执行之前,可能出现被告人怀孕或立功等情况,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改判。
案件办结后,辩护律师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扫描归档,提交律所。案件为法律援助案件的,应当按照法律援助指派材料目录的顺序整理案件材料,提交法律援助机构。
现实中,在死刑复核案件的办理过程中,辩护律师的权利往往受到很大的限制。但是无论多困难,辩护律师在为死刑犯辩护时,也应当秉持着专业细致的态度,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