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彩礼在一定条件可以主张返还。
我国民间认可缔结婚姻的形式往往是办喜事,但这在法律上意义并不大。法律上认可夫妻关系的形式是登记,只有男女到民政局通过合法手续办理了结婚登记,法律才会认可他们的夫妻关系,并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及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也即,如果没有登记结婚,男女也就没有结婚,分开不用履行任何法律手续。那么,对于“结婚”时的彩礼,该如何处理呢?支付的一方可以要求返还吗?
结婚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给出了明确的答案,明确: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上述第(2)项、第(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综上来看,结婚没有登记是可以被要求返还彩礼的,这是法律上的给予的规定。当然,现实中,返还多少,什么时候还,还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如彩礼 在二人“婚姻”期间是否用于共同的支出,如支付共同婚姻操办的相应费用。对于一些共同的支出, 在退还时可以主张相应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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