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是钓鱼爱好者,平时没事时总是与好友结伴在江河上野钓。最近钓友们都在说,有几个人因为用了一种叫“钩刺耙刺”的锚钩渔具钓鱼,被判刑了,难道还有这事,钓个鱼也会坐牢吗?
我国法律确实有相关的规定,如果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您所说的锚钩,就属于《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中规定的禁用渔具。
这种钩刺耙刺装上锚钩,从表面看起来像一根技术升级版的鱼竿,在很粗的鱼线上拴着很多像船锚一样的鱼钩,锋利无比,当水中有鱼通过时,锚钩将尖锐的钩刺穿插入鱼体,以挂刺的方式捕捉鱼类,对渔业资源和天然水域的生态破坏极大。所以,同样是钓鱼,使用不同的工具或者不同的方法,其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具体的禁用渔具名录附后,请转告您的钓友,千万不要使用相关禁用渔具,别把自己钓进牢房!
不仅如此,如果是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也会构成该罪。
钓鱼
关联法条
《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于1979年2月10日由国务院颁布实行。属于行政法规,目的在于对水产资源的繁殖进行保护。
第七条
对某些重要鱼虾贝类产卵场、越冬场和幼体索饵场,应当合理规定禁渔区、禁渔期,分别不同情况,禁止全部作业,或限制作业的种类和某些作业的渔具数量。
第八条
凡是鱼、蟹等产卵洄游通道的江河,不得遮断河面拦捕,应当留出一定宽度的通道,以保证足够数量的亲体上溯或降河产卵繁殖。更不准在闸口拦捕鱼、蟹幼体和产卵洄游的亲体,必要时应当规定禁渔期。因养殖生产需要而捕捞鱼苗、蟹苗者,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水产部门批准,在指定水域和时间内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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