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蔬菜粮油店因销售5斤超标芹菜,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6.6万元的案例在网上引发热议。
市场监管部门以检测报告显示该批次芹菜农药残留超标,检测结果不合格,并以卖家不能提供供货方许可证明及票据,且无购买者信息无法召回为由,认定卖家涉嫌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罚款6.6万元。
法律分析
某蔬菜粮油店销售芹菜农药残留超标,5斤芹菜卖了20元,被罚6.6万元,处罚依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卖5斤芹菜罚6.6万元,处罚却达违法所得的3000余倍,疑似“过罚不相当”和“类案不同罚”,对于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通常是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进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据此可见,对于不合格食品的商家,执法部门的执法标准不是见到就罚,而是只有不能提供供货方许可证明及票据,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才进行最低5万元的处罚,其针对的不是销售的货物价值,而是要惩戒经营者履行进货渠道的资质形式审查义务,防止有害有毒食品失去监管的自由流通。
食品安全法
1.我国对食品经营者实行严格的查验资格和来源登记制度。企业或个人采购食品货物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建立健全食品货物进货台账,详细记录进货食品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及供货商相关信息。
2.企业强化在售商品日常质量管理工作,加强对供应商资质审核,建立健全供应商考核管理制度,同时制定完善商品质量管理台账,落实好商品定期盘点检查制度,按照先进先出原则进行销售,对于临其商品要及时做好清理处置工作,对于存在商品质量问题的货物要及时撤柜下架。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企业或个人如对市场监管局处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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