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于2017年8月1日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期限为2017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1日止的劳动合同,2020年7月10日,某公司向张三发出《通知书》,告知劳动合同将于2020年8月1日到期。
根据公司经营需要,不再与张三续签劳动合同。2020年12月22日,某公司注销,并向张三转账1.2万元作为经济补偿。2021年2月1日,张三出具《收条》,表示不再向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2022年1月10日,张三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1万元、支付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5万元。
法院裁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主张公司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请求不成立。另外,张三向某公司出具的《收条》具有协议的性质,协议包含权利的处分和义务的承受,双方应收协议的约束,张三再次主张权利违反了协议约定。因此驳回张三的全部仲裁请求。
劳动合同法
律师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可见劳动合同期满属于法定终止事由。《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是劳动者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应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用人单位不愿再与劳动者续订的,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是用人单位愿意与劳动者续订,但是要降低劳动者原来的劳动报酬,劳动者不愿意续订的,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也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三是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原待遇,而劳动者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的,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建议
如果双方不希望维持劳动关系,则毫无疑问不续签,以协商一致终止劳动关系,并让劳动者签署书面文件承诺其与企业不存在任何的劳资纠纷且不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这样是对企业利益的最大保护。
如果双方希望维持劳动关系,应当在合同到期之前就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的各项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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