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在一家连锁药店上班,最近由于公司业务调整,张三所在的门店下个月就要关闭了,听说关闭后,这个店的员工,除了店长以外,都会被辞退。公司这种做法合法吗?
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需要看公司与张三劳动合同中的具体约定。
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只有一个店面,那么在这个店面关闭的情况下,有可能构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可以与张三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工作地点为其他店面;如果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由于该店面已经不存在了,公司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您或者额外支付您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并且还需要依法支付您补偿金。
若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可以调整张三工作的店面,对工作地点没有限制到具体的某一个门店。那么,公司则需先行为您安排调整工作地点,若公司在该门店关闭后直接辞退张三,可能涉嫌违法解除,张三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依法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关联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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