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作为财富传承的方式,是遗嘱设立人生前对自己死后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安排和规划,其制度设立的意义在于尊重遗嘱设立人的生前意思自治,在于定分止争,更在于维护家庭和谐。
我国《民法典》规定了多种设立遗嘱的形式,无论是传统的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形式还是现代化的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形式,在《民法典》关于遗嘱制度的规定中,均以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为遗嘱生效条件。
谁有资格成为遗嘱见证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从上述规定可知,一个合格的遗嘱见证人,首先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次应当与相应的继承事宜无利害关系。所谓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具备辨别事物能力;所谓的与相应的继承事宜无利害关系,具体体现为:见证人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且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
遗产继承
哪些人是继承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继承人包括:
第一顺位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其中,该规定也明确了三点:
一、继承人中所称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二、继承人中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三、继承人中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由此可知,继承制度下的继承人不仅仅包括了常人所理解的具有血亲关系的近亲属,也包括的拟制关系下的近亲属。
遗嘱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避免纠纷发生,但也最容易产生纠纷,因此,选择合格的遗嘱见证人对于设立有效的遗嘱来说是十分重要的。遗嘱设立人在选择遗嘱见证人时应当审核见证人的资格,有条件的遗嘱设立人最好选择专业的法律人员辅助设立遗嘱或者由公证机关对遗嘱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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