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相关法律规定范围内,检察院有权办理自己职权范围内的自侦案件。自侦案件的结果一般有两种,一种是正常流程的侦查终结转交审查后提起公诉,另一种就是撤销案件。
检察院自侦案件撤销案件的程序规定主要有以下5个:
1、法定期限届满前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决定撤销案件的,负责侦查的部门应当将撤销案件意见书连同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在法定期限届满前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
2、全案材料应全部报送审查;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将处理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法律文书以及案件事实、证据材料复印件等,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3、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口部门应该全部审查;上一级检察院负责侦查的部门应当对案件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必要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
检察院
4、报请检察长决定;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的部门审查后,应当提出是否同意撤销案件的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
5、告知控告人、举报人。人民检察院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告知控告人、举报人,听取其意见并记明笔录。
检察院在办理自侦案件时,规定了撤销案件的各种程序,尤其是告知控告人和举报人的程序,这是一个外部监督的程序。这种外部监督程序的存在,和内部规定的两级检察院侦查部门对案件的侦查、审查,以及两级检察长对有关文书的最终决定权,构成了检察院自侦案件中撤销案件的内外监督体系。这种内外监督体系,包括监察委对公职人员的监察体系,才是保证检察院自侦案件的撤销案件程序依法进行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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