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之后重组家庭已经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随之而来的家庭财产争议成为再婚家庭纠纷的主要问题。再婚之后,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重大资产赠与前任子女的法律效力问题存在不同的裁判规则。
一、行为无效说
该观点认为:根据“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基本原则,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重大资产赠与前任子女的行为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畴,侵害夫妻另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财产权,应认定为无权处分行为,该财产应予以返还。
该观点同时认为: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是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在没有重大理由时无权在共有期间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受让财产的子女就所受赠与取得财产应全额予以返还,而不是仅返还取得财产的1/2。
共同财产
二、行为有效说
该观点认为:父母出于与子女之间亲情赠与前任子女资产,符合我国一般家庭伦理道德及客观现实情况,如不属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应认定赠与行为有效。
案例:张三作为父亲,为子女购买涉案房屋支付首付款及偿还银行贷款,显然是出于与子女之间亲情的赠与,符合我国一般家庭伦理道德及客观现实情况,并不违背公序良俗,李四接受张三的赠与行为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不构成不当得利。虽然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但夫或妻也有合理处分个人收入及财产的权利,对于合理支出亦应享有一定的独立支配权。
赞同第一种观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是法律确定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处置的基本原则,是构建夫妻财产制度的基石。
如果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没有作出相反约定,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尤其是重大财产的处置就应遵循该基本原则,夫妻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处置应取得另一方的同意,如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重大资产赠与前任子女,视为侵害了另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所享有的权益,受赠的子女应全额返还赠与的财产。坚持该裁判规则有利于再婚家庭和谐婚姻关系的建立和稳定,倡导建立相互信任相互理解的夫妻关系,有利于协调再婚家庭与前任子女之间的复杂的感情纠葛。
如采取第二种裁判观点,则会造成再婚一方恶意利用与前任子女之间的亲情关系侵害夫妻另一方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权,不利于忠诚夫妻关系的建立。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