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正常缔结的婚姻关系,应当符合一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但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为了某种原因和目的,弄虚作假欺骗婚姻登记机关,又或者登记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等原因,使一些不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当事人也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由于无效婚姻是一种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结婚程序的违法婚姻,因此无效婚姻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被认定为无效婚姻,那么双方自始就没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
一、重婚
重婚违反我国一夫一妻制这一根本的婚姻法原则,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程度极大,所以国家对婚姻家庭领域的重婚行为要进行干预和制裁。
我国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第二条就明确规定禁止重婚,该条规定一直持续保留到《民法典》中。
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不是讲两段婚姻都无效,而是讲先来后到,先登记的婚姻有效,后登记的婚姻无效。也就是说,无论后一段婚姻双方是否有感情,另一方是否知情,都属于无效婚姻。
二、近亲
每个正常人身上,都会随机携带隐形遗传病的基因,对于血缘关系较近的近亲属而言,携带相同隐形疾病的可能性很高,从而导致其后代更容易遗传到这些疾病。
所以为了下一代的健康,更为了整个民族的人口质量,从第一部婚姻法开始就对近亲属结婚施加了限制,并在1980年将这个范围框定在了直系亲属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中。
实践中,因我国存在“老亲开亲、亲上加亲“的传统思想,所以在很多地区近亲结婚还延续至今。
“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直系血亲是和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上端是自己的父母以及外祖父母和祖父母 下端是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在辈分上相当于或高于父母的旁系长辈血亲,在辈分上相当于或低于子女的旁系晚辈血亲以及在辈分上同自己相当的同辈旁系血亲。
另外,伦理道德方面的考虑,直系血亲还包括了法律拟制方面的血亲,养父母子女、继父母子女之间也是不能结婚的。
婚姻认定
三、婚龄
法定婚龄过早,会在侵犯少女权益方面给犯罪分子提供可趁之机,童婚也会为消除贫困、发展教育以及性别平等的实现带来障碍。
联合国大会在1965年就规定会员国应明定最低结婚年龄无论如何不得少于15岁,凡未满此年龄者不得结婚。
1980年,我国在综合考虑国情社情、人的生理心理成熟期,经济上的独立性,以及接受教育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将法定婚龄设定在了男性22周岁,女性20周岁,没有达到法定婚龄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结婚登记。
当然,婚龄这个问题,还有一个特殊的地方,登记结婚的时候年龄没有到,但只要之后双方都到了法定婚龄,无效的婚姻会自动转变为有效的婚姻。
法律后果
婚姻无效只能由人民法院宣告。因无效婚姻不仅涉及婚姻当事人的利益,还涉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婚姻是否无效应当由人民法院做出认定,婚姻当事人没有自由处分的权利,且对无效婚姻的判决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
婚姻无效的起诉主体 不同于离婚诉讼的起诉主体,离婚只能由婚姻当事人本人行使,其他任何人不能强迫、干涉。
但无效婚姻的起诉主体,可以是婚姻双方当事人,也可以是他们的近亲属,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重婚的情况下,当事人所在的单位、居委、村委、派出所,民政部门以及妇联等基层组织也都有权确认婚姻无效。
如果无效婚姻中,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的,需要在1年内起诉确认婚姻无效,超过1年的时效,就不再受理了。
离婚与无效婚姻虽然都是解除男女之间的关系,但两者有本质区别。
从诉的性质来看,离婚之诉是变更之诉,主要在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是为了从法律上通过夫妻身份关系、财产、子女关系的变更,解除原有的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无效婚姻解除的是违法的婚姻,不具有合法婚姻关系这一前提条件的男女之间,根本不存在离婚与否的问题。
对于无效婚姻,在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的问题上,和普通的离婚诉讼并没有什么大的差别,财产分割上,一般按照共同共有处理,但以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对于共同生活期间所生的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但非婚生子女亦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当事人也仍然对子女负有抚养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因重婚涉及“三角”利益冲突,所以第一段婚姻的配偶如果愿意的话可以共同参与到诉讼中,防止她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