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雅二院刘翔峰“医生”事件一直在网上深度发酵。
网友爆料:
爆料一、不管是不是肿瘤患者,一律按肿瘤处理。
爆料二、患者在没有肠梗阻的情况下,使用达芬奇机器人,找不到肠梗阻,将正常的肠管切下来,让患者家属看,说"这就是肠梗阻"。
爆料三、把张三李四的血混在一起抹在自己身上,说患者大出血,让患者购买止血药。
爆料四、频繁对已无手术指证(老百姓所说的没救了)的病人,施以数十万高额治疗费用的过度医疗。
爆料五、手术室瞎转悠,把其他病人的结石,当成自己救治患者的结石,给患者家属看。
以上爆料,归纳为“三大问题”:
问题一、切除患者正常器官;
问题二、虚构病情,收取医疗费;
问题三、过度医疗,收取高额医疗费。
假如以上爆料真实,小状依据民法典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简单陈述一下相关的民事赔偿责任。
一、责任主体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三大问题”均不符合医疗规范,均为刘翔峰“医生”的恶意为之,欺诈为之,存在重大过错,依据上述法律规定,造成患者的损害,湘雅二院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事责任
二、赔偿标准
1、问题一:切除患者正常器官。人体器官独立无二,不可复生,不可恢复(某些器官可以移植除外),不存在更换、修复之说,故赔偿项目主要包括:退还医疗费,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因正常器官被无辜切除,可能构成终身残疾,对患者的精神伤害太大,且刘翔峰“医生”严重违背医德及医疗规范而为之,恶意大,过错严重,湘雅二院应当赔偿数额较大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起步才行。
2、问题二:虚构病情,收取医疗费。刘翔峰“医生”虚构患者根本不存在病情,实质上是欺诈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湘雅二院应当三倍退还患者已付的医疗费,再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
3、问题三:过度医疗,收取高额医疗费。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上述法律规定,医务人员应当按当时的医疗水平合理治疗患者,不能过度治疗,不能违反诊疗规范,刘翔峰“医生”对一些毫无治疗必要的患者,施以过度医疗,收取巨额医疗费,湘雅二院应当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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