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一女员工,去年初侵占公司现金达10万元,发现后找她核实,她承认违规事实并说自己怀孕了需要钱花。
当时,我公司考虑到她怀孕的情况,在处理时就只让她退还了侵占的款项。现在她“三期”满了,我们还可以依据规章制度开除她吗?
您的这个问题在实践中有争议,需要慎重对待。
首先,女员工怀孕期间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果规章制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符合,请参阅《都是月饼惹的祸》),用人单位是可以依据制度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的。“三期”不是护身符!对此,很多企业认为女工在“三期”犯罪或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都是不能开除的,这是对法律的误读。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是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理解偏差导致的。事实上,《劳动合同法》是法律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则系行政法规,二者法律效力位阶是不同的,对此,应当优先适用效力更高的《劳动合同法》。所以说,当时贵单位是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行使单方解除权,解除与怀孕女员工之间劳动合同的。
其次,贵单位在过了一年多才重提处理女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之事,对此,在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可能不会得到支持。原因是,仲裁机构与法院都可能会认为去年贵司要求女员工退还款项就已经是处理结果了,现在“旧事重提”没有依据。
劳动合同法
关联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立法法》
第八十八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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