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0日,张三(甲方)与李四(乙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李四承租张三房屋,租赁期2年,月租金6000元,押金6000元,合同双方在合同签名处签字并按印予以确认。
2021年12月,张三的丈夫老刘因生意不好为由与李四协商退租,并同意补偿7000元及退回押金6000元,双方协商一致后在上述租赁合同上空白处添加手写部分,“注: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终止。甲方补偿乙方人民币7000元及退回押金6000元,且最后一个月租金只交2000元。甲方:张三 老刘,乙方:李四。” 其中张三的签字为老刘代签。但是退房后,张三一直找借口不予还款。为维护合法权益,李四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在租赁期限内,老刘与李四共同达成的协议内容,其性质为双方解除合同达成的一致意见,应该予以确认。关于老刘签字的解除协议的效力问题,张三与老刘系夫妻关系,亦共同经营涉案商铺,故老刘有权处理涉案商铺的相关事项;且李四也有理由相信老刘有权处理租赁物的相关事宜,且主观上并无过错,系善意第三人;最后,李四搬离租赁商铺,老刘亦收回商即双方履行了解除协议。因此法院判决张三、老刘返还押金6000元及支付赔偿款7000元。
法律分析
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手写部分是合同签订时在双方见证的情况下填写后签字;手写部分在双方各自持有的合同文本上都有,且处于落款的上方;如果手写部分是对打印部分的修改、解释,但在手写部分的旁边有双方签字;那么,手写部分同样作为合同组成部分,与打印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般来讲,手写部分在两份合同同时存在,且是双方签订合同时形成,应视为双方协商缔约的内容,是有效的。
防控建议: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另行签署补充协议,可以体现双方自由协商,防止今后就手写内容引发不必要的效力认定问题。在紧急情况下,在合同(协议)签署地不具备电脑修改、打印条件,或者事后无法签订补充协议时,如果增加的是协议管辖、提高逾期履行利息、缩短履行期限等明显对一方有利的条款,应由处于不利一方的人员手写,手写部分由合同签订双方签字,手写部分在双方各自持有的合同文本上都有,且处于落款的上方。
合同效力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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