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出资违约承担的责任,实务中股东出资纠纷常见有类型有哪些?
1.继续履行出资纠纷
继续履行出资纠纷是指公司要求虚假出资、出资不足、逾期出资(该三种统称为瑕疵出资)和抽逃出资的股东继续履行出资义务而引起的纠纷,该类纠纷是股东出资纠纷最常见的类型,又可分为如下四个类型:
(1)虚假出资纠纷。虚假出资是指股东认购出资而未实际出资,即取得公司股权的情形。虚假出资常见的的表现形式有:以无实际现金流通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以虚假的实物出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未将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交付公司或者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2)出资不足纠纷。出资不足是指股东在约定的期限内虽然有履行出资的义务,但其缴纳的出资数额未达到认缴的数额。出资不足常见的表现形式有:货币出资只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3)逾期出资纠纷。逾期出资是指股东没有按期缴足出资的情形。在分期缴纳出资的情况下,逾期出资既包括在首次出资届满时的逾期出资,也包括在公司章程确定的其他缴纳出资期限届满时的逾期出资。预期出资常见的表现形式是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履行首期出资之后的分期出资义务。
(4)抽逃出资纠纷。抽逃出资是指股东虽有出资行为,且已足额缴纳,但在公司成立后违法将出资收回,从而导致公司注册资金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2条确定了抽逃出资的四种情形。
股东出资
2.瑕疵出资和抽逃出资股东权利限制纠纷
出资义务是股东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定义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条一方面赋予了公司具有对未尽出资义务股东的权利进行限制的权利,使公司增加了一项对付瑕疵出资、抽逃出资股东的有利武器;另一方面也可以督促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以保证公司资本的充实。此类纠纷都是股东起诉公司,因实务中很少有公司章程做如此规定,故公司都是根据股东会决议对瑕疵出资股东和抽逃出资股东权利进行限制,故起诉的股东都是以撤销股东会决议作为其诉讼请求,案由也相应是公司决议纠纷。
3.股东除名纠纷
股东除名是指公司对于怠于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可以催告其于一定期限缴纳出资,逾期仍不缴纳的,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除名纠纷是《公司法司法解释三》颁布后公司享有的权利,此类纠纷均为股东起诉公司。因《公司法司法解释三》17条规定公司要履行催缴,在瑕疵出资股东、抽逃出资股东仍未缴纳情况下,公司应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故与对瑕疵出资股东、抽逃出资股东权利限制相同,起诉股东都是以撤销股东会决议作为其诉讼请求,案由也相应为公司决议纠纷。后两种类型纠纷不是股东出资纠纷,但确是因为出资引发的纠纷,该类案件需要查明的主要事实也是股东是否履行出资义务,故在此将这两种类型一并列入股东出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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