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费隐律师事务所
公司问题,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地产纠纷,合同纠纷,侵权责任,民事执行,民商事案件
一般人观念中,我出差也是因为工作原因或者是公司安排的,只要是节假日没有在生活的城市就是未公司付出了劳动。
但是司法实践中并非如此认为:若在出差中的双休日提供了劳动,公司又不能够安排补休,由于该工作日不是正常工作日,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规定的标准补发给加班工资。
若在出差中的双休日并没有提供劳动,是在出差地休息,这种情况下,并不是加班,公司不需要另付加班工资。
加班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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