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的原待遇和该期间内正常提供劳动的工资是否可以兼得,并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并且在实务中,这种情形也并不常见,因为停工留薪期的产生是附条件的,只有当职工被认定为工伤或者因患职业病的,需要暂停工作,根据伤情诊断和《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规定,依法享有的接受治疗的期限,故在停工留薪期内,职工因患病一般无法继续提供工作。
但在实践中,司法界持有两种观点:
1、不应当支付;虽然这段时间属于员工的停工留薪期,但是由于员工正常出勤,公司已经向员工支付了出勤工资,员工提供了一份劳动,却收到两份报酬,对其他员工来说是不公平的。并且 根据法律规定,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而如果这段时间员工正常出勤了,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在同一段时间给员工支付双倍工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公司法
2、应该支付;停工留薪期期间,员工暂停工作,工资照发是有法律依据的,所以这段时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是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给员工的。同时,员工在这段时间提供了劳动,正常出勤,那就必须获得相应的工资待遇。这两份工资从性质上来说并不冲突。
停工留薪期是法律明文规定员工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期间,是员工享受的权利,而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是公司应尽的义务。而员工认为自已已经能够上班参加工作就意味着放弃自身的权利,参加工作是自愿的,同时法律也没有相关规定在停工留薪期员工上班需要公司支付另外的劳动报酬,所以公司是没有义务同时支付劳动报酬和停工留薪期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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