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或其他相关规定中见到股东、法人、法定代表人等表述,很多人会混淆他们的概念和权利义务。
首先需要明确,股东是指公司的投资者,众股东共同构成股东会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务,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但是股东可以是自然人股东,也可以是法人股东,也可以是法人股东。而法人并不是指某个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本质是法人能够与自然人同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成为享有权利、负担义务的民事主体。
法人作为团体,其行使职权的代表人就是法人代表。按照《公司法》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个法定代表人的对外活动即为法人的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上述对概念的分析不难发现,法人和法定代表人的关系是: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即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其权力主要体现在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也就是说,根据现行《公司法》有关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股东,也可以由股东聘任,即:只要全体股东同意,对外招聘的也可以做为法定代表人。而股东只是公司的资金投入者,非经公司授权不得代表公司签订合同。股东享有收益权、优先权、知情质询权等股东特有的权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不是股东的情况下,一般是不需要承担公司债务的,当然也有特殊的情况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法
不仅如此,为保障市场的安全交易与诚信基础,相较于成为股东的条件而言,我国《公司法》对于担任法定代表人规定了更多的限制条件,根据我国《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某些情形的人,不能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例如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正在服刑或者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人;因贪污、贿赂、侵占、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长、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人等等。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