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一种特殊的所有权类型,叫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个表述听起来比较陌生,但它其实是一个与城市居民息息相关的权利。
案情:
张三是某小区的业主,也是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小区建好后由开发商自己设立的物业公司管理,后来物业公司与某广告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将居民楼电梯内的广告牌出租,年使用费80万元,费用都归入物业公司收入。张三知道后,主张广告费应该归全体业主,但物业公司不同意,理由是:这些电梯是楼盘开发时就建好的,所有权属于开发商。争议也因此而产生。
这笔广告费应当归业主所有,还是归物业公司所有呢?
有人认为,虽然所有权里包含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个权能,但业主们买房的时候,只是买到了房屋的所有权,对小区内的广告牌不享有权利。而物业公司是开发商名下的公司,他们利用广告牌获取收益,也是在经营自己的资产,因此,广告费应该归物业公司。
但是,根据《民法典》中的规定,这笔收入应该归全体业主共有,因为业主买房不仅买到了对自己房子的权利,还买到了对小区的其他权利。这些权利就是我今天要谈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所有人对其专有部分享有独自占有、使用的专有权,对共同使用部分享有共有权,以及对建筑物的整体享有成员权,构成的建筑物的复合共有权。《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举个例子来解释一下,某人在开发商那里买了一套房子,这套房子是小区里一栋楼中的其中一户。买了这套房子,其实是同时买到了三个权利:第一,买到了对自己那套房子的专有权;第二,买到了对房子之外的其他共有部分,如小区花园、楼道、电梯等的共有权;第三,买到了对整个小区的管理权。这三个权利,就构成了一个复合型的不动产所有权,也就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专有权】
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里,最核心的,当然还是业主对房屋的专有权。专有权也就是所有权,和其他不动产所有权几乎没有区别,权利人可以完全支配,也同样包含了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分的权能。
在一栋建筑物里,业主们是上下相邻或者左右相邻的,每个业主都对自己的房子享有专有权。那么,确定业主能行使专有权的范围即专有部分,就很重要了。我查了一下现在的主流观点,采用的是“壁心和最后粉刷表层”说。意思是,业主行使权利的边界最多可以深入到墙壁、天花板、地板的中心,但实际能使用的,其实是房子的最后粉刷表层。
除了要在特定范围内行使权利,专有权人还有一个很重要的义务,就是准许进入的义务。也就是要为相邻方提供便利。比如,业主上下相邻,很多管线在对方的区域内,如果楼上的管线要在楼下邻居的棚顶进行维修,楼下的邻居应当准许。
【共有权】
这里说的共有权,是指全体业主对小区中的共用部分,形成了一种不可分割的共有关系。这里的关键是“不可分割”,因为小区里的共用部分,具有不可分割性,不实行共有就没有办法解决所有权的问题。理解这个权利,要注意两个关键:
一是认定共用部分的范围。
这个范围非常大,无论是建筑物的基本构造,还是其附属部分,都由全体业主共有。比如,楼梯、走廊、自来水和暖气管道等建筑物附属物;又如,建筑物的屋顶、外墙以及地下室等基本构造;再如,住宅小区的绿地、道路、公共活动场所,以及水电、照明、消防等公用配套设施,都由全体业主共有。
二是业主们对共用部分享有权利,同时也要负担义务。
有权利当然就有义务,最基本的是不得破坏、侵占小区的共用设施,以及业主们要共同负担对共用部分的维修、改良等费用。
管理
【管理权】
这里说的管理,不是指业主管理自己专有的房屋,而是对小区整体的管理。
如前面所说,业主对小区的共用部分,可以共享收益,也有权共同处分。那么,收益该如何分配、何时分配,以及对共用部分要如何处分,这些都需要全体业主共同决策。每一位业主虽都享有管理权,但通常不能直接行使。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业主行使管理权的方式,是设立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是管理小区的决策机构,但它和公司等组织不一样,不具有法人资格,只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业主大会成立后,还会选举设立业主委员会,相当于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小区的日常管理。业主的管理权包括:一、表决权。这是指业主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参与制定小区管理规约,以及讨论、表决业主的共同事务;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任何业主都有权通过选举,推选适当的业主或者自己担任具体工作;三、监督权。业主对业主大会委派的小区管理人或者物业管理机构,有权进行监督,对不尽职的管理人有权提出批评、改进意见,甚至是建议业主大会决议更换管理人。最后一项义务,是要遵守业主大会的决议。比如,业主要承认业主大会通过的小区管理规约,以及要服从业主大会多数成员作出的其他决议。
【案情回顾】
首先要明确,小区业主买房,不仅是买到对自己房子的专有权,还买到了对小区共用部分的共有权,对共用部分,全体业主有权共同使用;取得收益后,也要共同分享。虽然电梯广告是开发商建的,但它既然是占用了小区的共用部分,那也应当认定为小区的公用配套设施。现物业公司出租广告牌获利了80万元,这就属于利用小区的共用部分取得收益,这笔收益应该由全体业主共有,不能作为物业公司的收入。当然,物业公司在和业主协商后,可以扣除必要的管理费用。
所以,如果物业公司坚持不返还收入,那张三可以在取得业主大会的同意后,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物业公司返还广告费,法院也应当支持。
《民法典》相关条文
第二百七十一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专有部分的专有权】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及义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等场所和设施属于业主共有财产】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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