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未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支付抚养费等义务,但同样拥有探视权等权利,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探视权是法律赋予给离婚后未能抚养孩子一方的权利,表明其可以在离婚后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或合理的时间和地点内去看望自己的孩子,履行父母的抚育义务。
对于探视权可见《民法典》第1086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另外,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探望权
虽然说探望权是法定权利,但其实际上也可视为一种义务,不能随意放弃,孩子的健康成长离不开父母的共同努力,故现实中因为不履行探视权产生的纠纷也很多。解决此类纠纷的途径可以是各方私下协商处理,也可以由抚养孩子的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履行探视的义务。
总的来说,探视权不能放弃,当然现实中不履行探视权的情况比比皆是。人民法院虽然可以判决当事人履行探视的权利和义务,但终归探视这种行为更多受到道德约束,法院的强制干预是非常有限的。即便人民法院判决不探视的一方履行探视权,进行了强制执行,也不一定达到很好的效果。
抚养孩子的一方在对待探视权问题上,建议量力而行,以最大程度的不伤害孩子的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包括心理上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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