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费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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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是一名养狗爱好者,在其爱犬丢失后,在大街小巷张贴了“悬赏广告”,称,将对寻得爱犬并归还者,给予8000元奖励,一时在其小区附近掀起一阵找狗赢奖金的热潮。
后被隔壁小区一大妈帮忙找到并归还,这时张三却再三借口不想给予奖金,称就算大妈不送回爱犬,这么近,也会自己跑回来的。大妈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支付约定酬金8000元。
法院认为,“悬赏广告”属于是一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一旦当事人完成了悬赏广告要求的行为,悬赏人就应当支付报酬。是悬赏人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大妈按照要求完成了广告制定的送还小狗的行为,就是对悬赏人张三的有效承诺。悬赏广告,实际上是合同,只是该合同的相对方在特定行为完成之前,一直处于不特定状态,一旦有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内容,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即悬赏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酬谢款。该悬赏广告对悬赏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判令张三,依约给李四8000元赏金。
合同效力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九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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