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在和李四结婚后开了一家公司,并持有100%的股权。多年后,张三与李四因感情不和离婚。
在闹离婚期间,张三把这家公司80%的股权转让给了别人。双方为此在离婚后,又打起了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
经审理,法院认为张三原本持有的公司80%的股权是代别人持有的,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他和李四离婚时能分的只有公司20%的股权。
股权代持是什么?当离婚分财产时遇到股权代持,又会受到什么样的影响呢?让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1、什么是股权代持?
出于种种原因,一些企业的经营者(“实际股东”)会选择让亲朋好友(“名义股东”)在公司持股,但从出资到经营决策全部由自己实际进行。通俗来说,这种自己实际是股东,但让别人替自己登记成为公司股东的行为,就是股权代持。
在前面案件中,张三就是名义股东,在他闹离婚时受让了股权的人就是实际股东。
2、被代持的股权是谁的?
如果确实能够证明存在股权代持,那么被代持的股权是实际股东的财产,而不是名义股东的财产。
在前面案件中,张三为别人代持的股权就没有算作他的夫妻共同财产。
股权代持
3、要证明存在股权代持,需要哪些证据?
要证明股权代持,最为有力的证据是《股权代持协议》。同时,实际股东为出资而进行转账的证明、名义股东向实际股东转账分红的凭证、实际股东控制公司决策的凭证、公司层面的相关决议文件、各种沟通中对代持的承认等,都可以作为股权代持的补充证据。
前面案件中的张三,就向法院提供了《代持股协议书》、实际股东的转账凭证、以及“张三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代持股权”并将股权返还实际股东的决策文件。凭借这些证据,最终法院认定张三原本持有的公司80%的股权是代别人持有的。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没有《股权代持协议》,而只有其他侧面的补充证据,往往不足以证明存在股权代持。所以,无论是和亲戚还是好友建立股权代持关系,都建议及时签订合法有效的协议,避免后续法律风险。
4、在离婚中遇到股权代持,相关股权财产怎么分?
原则上,如果夫妻一方作为名义股东替别人代持股权,那么他们代持的股权其实并不是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也不应当分割。而如果夫妻一方是实际股东,把自己的股权交给别人代持,那么被代持的股权是双方的共同财产,可以在他们离婚时分割。
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股权代持往往会涉及到夫妻之外的第三人,所以实践中,法院很可能不会直接在离婚诉讼中处理相关股权。
在前面案件中,张三举证证明他实为为别人代持股权,法院认可他的说法,并判决他代持的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四不能进行分割。同时,这些股权是在“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处理的,而不是在“离婚纠纷”的诉讼中处理。
股权是一项既重要又复杂的财产,常会成为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难点。如果额外涉及到股权代持,那么分割将会进一步复杂化。适合的分割方案,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具体定制。在制定方案时,与专业人员沟通一下会是个不错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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