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三前往被告某宠物店“撸猫”。在与被告店铺饲养的猫互动过程中,张三被猫抓伤。因担心感染狂犬病毒,张三到医院就诊并注射了狂犬疫苗。事发后,张三找到被告某宠物店协商解决。
该店负责人李四表示,张三被抓是因其在“撸猫”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导致猫产生应激反应,且店内的宠物猫均已注射过狂犬疫苗,被抓伤后无需再次接种疫苗;另店内张贴有“本店不承担个人要求去打狂犬疫苗及要求医院的任何费用”的公告。为此,宠物店拒绝了张三的索赔要求,张三遂将该宠物店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宠物店无证据证明甲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当对张三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且宠物店即使已经告知“撸猫”的风险,在张三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也不能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故依法判决某宠物店赔偿张三各项损失共计3000元。
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受害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承担举证责任,否则需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宠物店内“本店不承担个人要求去打狂犬疫苗及要求医院的任何费用”的公告,属于责任免除条款,免除其作为提供方的责任,同时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对消费者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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