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瞒着妻子从银行贷款,事后因还不上贷款被银行一纸诉状告上法庭。妻子被法院判决共同还债,并被强制执行了8.6万元。日前,这起由湖南省衡阳县检察院提请抗诉、衡阳市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不当案,经衡阳县法院再审后改判,被强制执行的8.6万元发还到谭女士手中。
谭女士的丈夫刘某以夫妻名义向银行贷款10万元,因到期未偿还借款,被银行告上了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夫妻共债共签原则”,谭女士应与刘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然而,因一审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判决书等法律文书被刘某签收,谭女士未能出庭参与诉讼,也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2021年5月,谭女士的银行卡突遭冻结,才知道事情原委。随后,她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因证据不足被驳回。
2021年11月,谭女士向衡阳县检察院申请监督。受案后,衡阳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通过查阅案卷、询问当事人、听取法官意见,对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保障等进行了全面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承办检察官认为,债权人以夫妻一方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应当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该笔借款虽然发生在谭女士和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合同签名系刘某冒签,事后该借款未获得谭女士认可;从负债原因和借款用途来看,刘某为实际用款人,借款明显超出生活开支;同时,在银行未能举证的前提下,法院直接认定银行贷款10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决谭女士承担偿还责任,系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
据此,衡阳县检察院向衡阳市检察院提请抗诉。衡阳市检察院提出抗诉后,2022年5月,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原审法院再审。同年12月,衡阳县法院对该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涉案债务由刘某个人承担。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