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某与陈某、宋某等11人系同村亲邻,一起在山东临沂某木板厂务工,因既是同乡又是同事,经常轮流“做东”聚餐。
2021年5月20日,经陈某发起,宋某通知,宋某某、陈某、宋某等10余人晚上一起在临沂市兰山区一餐馆聚餐,其中9人喝了4瓶白酒,又喝了2箱啤酒,另有3人因开车而未饮酒。饭后,宋某某等人返回员工宿舍。次日凌晨4时许,宋某某的妻子周某发现宋某某死亡。经鉴定,宋某某系冠心病急性发作造成急性心肌梗死死亡。
后因赔偿事宜未达到一致调解意见,宋某某的近亲属将共同聚餐的11名共饮者诉至济宁市泗水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共同聚餐和饮酒是一种普遍而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正常的聚餐并不产生相应的附随义务,但当参加聚餐行为人因饮酒可能处于危险状态时,其他共同饮酒人就负有注意、提醒、劝阻及酒后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死者宋某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过量饮酒可能给自己造成的后果有认知、预见能力,应对本案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被告陈某、宋某作为聚餐活动的组织者,在饮酒过程中分成两组采用划拳方式饮酒,划拳输的一方成员都要饮酒一杯作为惩罚,该行为具有赌酒、劝酒性质,对造成宋某某的损害应承担一定责任,陈某、宋某及其他6被告未尽到注意、提醒和劝阻义务,对宋某某的死亡都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另外3被告既未饮酒,也无证据证明有劝酒行为,且尽到了酒后安全护送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陈某等8名共同饮酒人赔偿死者近亲属经济损失共计93588元。
一审宣判后,承担赔偿责任的8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后经二审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