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法律服务平台律航网

预约服务
首页 > 法律知识
  • 检察院提前介入公安阶段的情形有哪些?

    2023-11-29 14:38:00
  • 检察院除办理自侦案件外,并不行使刑事诉讼的侦查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检察院对公安侦查阶段的案件不管不问。

    检察院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可以提前介入公安阶段的侦查活动。但是,考虑到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不适用于监察委办理的监察案件,而且最高权力机关有明确的解释监察委办案阶段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的侦查阶段。因此,如果说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阶段,明显有概念上的错误。但是,考虑到监察委办理案件转入检察院后同样是审查起诉阶段,用“审查起诉前”这一概念就有了包容性,会更加准确,所以我们将检察院的提前介入界定为“审查起诉前”。

    检察院可以提前介入审查起诉前阶段的情况主要有以下3种:
    1、经公安机关商请;公安机关觉得有必要时商请。
    检察院
    2、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时;检察院认为确实有必要时也可主动介入。
    3、经监察机关商请。监察机关觉得有必要时商请。

    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是在公安机关觉得有必要,或者是检察院感觉确有必要时,都可以启动这一提前介入侦查阶段的行动。但是,对于监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则只有商请时检察院才能派员提前介入,这就是一个很大的差别。这个差别的原因,也许就在于监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在法律上并未界定为刑事诉讼的一部分,所以检察院作为行使刑事诉讼监督权的机关,对监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并无监督权。

黎磊律师
北京费隐律师事务所
公司问题,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地产纠纷,合同纠纷,侵权责任,民事执行,民商事案件
陆培源律师
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
公司问题,婚姻家庭,审查合同,商业谈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知识产权
李兆岭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公司问题,婚姻家庭,审查合同,行政诉讼,劳动雇佣,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民商事案件,立案问题
吴祖兴律师
云南谨诚治信律师事务所
公司问题,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商业谈判,交通事故,劳动雇佣,合同纠纷,民商事案件
刘丽律师
山西东升法务律师事务所
公司问题,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雇佣,房地产纠纷,担保纠纷,民事执行,民商事案件
推荐律师

TOP